SHINJUKU GYOEN GAKUIN
新宿御苑学院退费规定
现行退费规定、主要退费条件及中文资料。
现行退费规定
适用类别:现行
更新日期:2026年8月8日
以下内容为现行退费规定的简体中文概要。正式规定以日文文本为准。
主要退费条件
- 退费手续由学生本人或经费支付人申请办理。退费时产生的汇款手续费由收款人承担。
- 缴纳学费后放弃入学时,将从退费金额中扣除33,000日元(含税)的事务手续费。
- 在提出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申请之前或之后放弃入学,已缴纳的审查费均不予退还。
- 缴纳学费后、来日前因不得已的原因放弃入学时,须提交书面说明,并返还“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”和“入学许可证明书”。审查费和入学金不予退还。
- 入学后因不得已的原因退学时,须提交书面申请。在校时间满6个月及以上的,可退还尚未开始上课月份的学费;在校未满6个月的,入学后至第6个月为止的学费不予退还。
- 审查费、入学金、教材费和留学生保险费不属于退费范围。
- 留学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而被开除学籍的,不退还学费。
现行规定资料
如需中文说明,请通过咨询表单联系学校工作人员。